应注重加强对实施“一票否决制”的责任追究2015年2月5日 17:09
作为一种“舶来品”,“一票否决制”在我国已实行了30多年。30多年来,这一广泛应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、党风廉政建设等领域的工作措施,对于推进、落实各级党委、政府重点或重要工作,促进改革发展稳定,解决相关经济社会问题等方面,发挥了巨大作用。
与此同时,“一票否决制”作为一项工作举措或机制,随着经济的发展、社会的进步,尤其是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、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,其弊端也愈发显现。
比如:“否决”的项目过多。除事关国家基本国策、大政方针之外,一些地方、部门出于“自身需要”或所谓“政绩”,事无巨细,均来个“一票否决”。如文明城区创建,厕所里“不能有多少个苍蝇”、马路上“不能有多少颗烟头”等等,也要来个“一票否决制”……以至于严肃的“否决制”成了无所不包的“万精油”。
还比如,否决的“一票”成为领导个人意志的“独票”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,“一票否决制”考虑的不是社会发展的“长效机制”和社会民众的真情实感,而是顾及领导或上级的“喜好”,以至于“短命建筑”、“形象工程”等拆了建、建了拆的新闻,不时刺激着人们的神经……“拍胸脯、拍脑袋、拍屁股”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。
再比如,“一票否决制”缺乏严肃追责。一些民意反响最大的,涉关法治底线和地方未来发展的重大事项,反而没能执行“一票否决”。例如暴力拆迁、豪华办公楼、环境污染等等,往往以这借口、那原因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“票”然而过。即便环境污染虽存在考核指标“一票否决制”,不过,更多的时候,因无问责、追责或问责、追责不严,几乎形同虚设。
……
列举这么多的弊端,并不是否定“一票否决制”,相反,笔者还是非常赞同实施“一票否决制”。毕竟其实际效益,也是有目共睹,且行之有效。至于其中的弊端,源于实施中“偏离了轨道”,因此,笔者建议:应注重加强对实施“一票否决制”的责任追究,使好举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。
一是“一票否决制”也需要集体决策、集体把关,即便实施的是“个人一票”。
二是“一票否决”前,也需要科学论证、充分酝酿、慎重“否决”。
三是责任追究不能高高举起、轻轻放下而“无痛关痒”,必须依规依法、缜密实施,经得起检验,并能起到警示、震慑作用。
一家之言,仅供参考,重在参与。
作者: 抑扬顿挫scy